(1)求證:函數在(-∞,0)上也是增函數;
(2)如果f()=1,解不等式-1<f(2x+1)≤0.
解析:證明函數的單調性,通常利用單調性的定義進行證明;對抽象不等式,常把常數看成某些變量的函數值,再利用函數的性質去“外層包裝”,取出x,化成一元一次或二次不等式求解.
(1)證明:設x1、x2是(-∞,0]上任意兩個不相等的實數,且x1<x2,
則-x1,-x2∈[0,+∞),且-x1>-x2,Δx=x2-x1>0,Δy=f(x2)-f(x1).
∵f(x)是奇函數,且在[0,+∞)上是增函數,-x1>-x2,
∴f(-x1)>f(-x2).
又∵f(x)為奇函數,∴f(-x1)=-f(x1),
f(-x2)=-f(x2).
∴-f(x1)>-f(x2),即f(x1)<f(x2),
即Δy=f(x2)-f(x1)>0.
∴函數f(x)在(-∞,0]上也是增函數.
(2)解:∵f(x)是R上的奇函數,
∴f(0)=0,f(-)=-f(
)=-1.
由-1<f(2x+1)≤0,得f(-)<f(2x+1)≤f(0).
又∵f(x)在(-∞,0)上是增函數,∴-<2x+1≤0,
得-<x≤-
.
∴不等式的解集為{x|-<x≤-
}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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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 |
x |
| ||
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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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| x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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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 | x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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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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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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