亮亮根據商不變的性質寫出這樣一個算式:63÷7=(63÷5)÷(7÷5).可芳芳不同意他的寫法.芳芳認為“63÷5”和“7÷5”都有余數,而“63÷7”沒有余數,所以算式是不成立的.可亮亮堅信只要按照商不變的性質去做就是對的.你認為誰的觀點對呢?
解:63÷7=(63÷5)÷(7÷5),該被除數和除數同時縮小了5倍,根據商不變性質,它們的商不變,跟“63÷5”和“7÷5”有余數沒有關系,我認為亮亮的觀點正確.
分析:根據商不變性質:被除數和除數同時擴大或縮小相同的倍數(0除外),商不變;據此解答.
點評:此題考查了商不變性質的靈活運用,只要被除數和除數同時擴大或縮小相同的倍數(0除外),商就不變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