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權利法案》規定:“未經國會同意,以權威廢除或停止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,為非法權力。”“未經國會批準,借口國王特權,為國王而征收,或供國王使用而征收金錢,超出國會準許之時限或方式者,皆為非法。”可見該法案體現的原則是 ( )
①三權分立,相互制約 ②司法獨立于王權
③議會權力高于王權 ④君主“統而不治”的原則
A.②④ B.②③ C.①②③ D.②③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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